近日,《人民日報》報道了山西省曲沃縣文物局開展文物認養工作,時任曲沃縣工商聯主席黃文生認養龍王廟,成為全縣第一個認養古建筑的人,而曲沃也由此成為山西第一個推行文物認養的縣。
“文物認養”,顧名思義,就是指發動民間力量,以自愿的形式保護古建筑。在傳統觀念中,文物古建保護和修繕理應由政府負責。隨著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的深入,登記在冊的古建筑數量不斷增多。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對于文物大省來說,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以彌補政府部門文保資金和技術管理力量的不足,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是,“文物認養”必須有兩個前提:一是保護為先、商業為后;二是“認養”不僅要有規矩,還要有“禁區”。
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因此,修繕的程度、開發的尺度、違約的處罰都應以合約形式標明,防止個別人利用“認養”政策謀取私利。
認養文物是文物保護一個積極的舉措,在實施過程中還要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古建筑等文物始終在文保部門的監管下,最大限度地確保文物安全。
一方面,文物認養的首要之義是保護。要確保主題不偏,還要明確責任,將認養單位和個人的職責、義務確定下來,并實行分類管理、動態考核,把任務壓實在認養單位和個人的身上。另一方面,厘清民間力量的權責邊界。既要明確修繕的程度,更要標明開發的尺度,同時制訂出嚴厲的違約及處罰條款。
文物保護并非政府部門的“獨角戲”,理應鼓勵廣泛的社會參與。這就需要各級文物管理部門創新管理思維、探究精準路徑。文物特有的國有和公益屬性,決定了其不管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不應成為私人牟利的工具。對此,應當完善問責機制,明確文物認養相關權責的界定,以條目式清單規范認養單位和個人的各項行為,讓其把責任扛在肩上,把底線記在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