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通過視頻吐槽湖南省臨武縣滴水源景區“天空之鏡”景點的實景和宣傳照反差太大,引發輿論關注。誠然,景區宣傳照和實景就像“賣家秀”和“買家秀”,存在些許差異是可以理解的,但兩者之間“天壤之別”,甚至涉嫌虛假宣傳,那么就算是經歷過“大風大浪”的網友也難免憤慨。
宣傳照片過度渲染
視頻顯示,滴水源景區內有一塊區域被繩子圈起來,入口處掛有“天空之鏡,免費拍照”的提示牌,不少游客走上去一睹“天空之鏡”的風采,卻發現所謂的“天空之鏡”竟然真的是幾面鏡子鋪的,失望之情溢于言表,更別說拍照留念了。
這段視頻在網上發酵之后,引發網友一邊倒的譴責,虛假宣傳、欺詐游客等言辭不絕于耳。有媒體調查發現,這幾塊小小的鏡子雖然免費,但其背后卻藏著一本不小的生意經:“天空之鏡”只是營銷噱頭,以此吸引游客買票進景區才是真實目的。打造一個所謂的“天空之鏡”的成本只需要十幾萬元甚至幾萬元,但是依靠它增加的門票收入每天卻可以達到數十萬元。
事發后,滴水源景區立即發表了一封道歉信,表示在活動前期預熱過程中宣傳團隊把關不嚴,使用的宣傳照片過度渲染,導致與游客實拍反差很大。后期的管理組織也未能跟上,造成現場凌亂的感覺,給廣大游客帶來了極為不好的體驗感,對此將立即撤除活動廣告、全面整改,暫不對外開放。滴水源景區所在的臨武縣文旅廣體局相關負責人也通過媒體向游客致歉,表示下一步會詳細調查、總結不足。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網友的情緒才稍稍有所平復。
低劣項目屢禁不止
“天空之鏡”的“鼻祖”是玻利維亞的烏尤尼鹽沼,它是經歷萬年才形成的自然景觀,每年夏季被雨水注滿后形成淺湖,因湖面寬廣、像鏡子一般透亮而得名“天空之鏡”。中國的茶卡鹽湖成因與景色均與烏尤尼鹽沼相似,被稱作“中國的天空之鏡”。近兩年,因旅游達人的“安利”以及“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臺的宣傳,茶卡鹽湖成為“網紅”打卡地,吸引大批游客前往體驗。不少景區看到這一商機后紛紛效仿,于是就有了重慶巴南龍泉谷的玻璃版“天空之鏡”、湖南郴州滴水源景區的鏡子版“天空之鏡”等“杰作”。
其實,除了“天空之鏡”,近幾年,“玻璃橋”“高空秋千”“摩天輪”等也是經常被游客詬病的網紅項目,不少人看過宣傳后,不遠千里去打卡,結果交了“智商稅”,憤怒的情緒一再被點燃。游客的不滿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宣傳與實景不符,感覺被欺騙;二是產品同質化嚴重,產生審美疲勞;三是安全無法保障,事故頻發。
據業內不完全統計,截至2019年,國內近3萬家景區造了2300多座玻璃橋(玻璃棧道),平均10多家景區就有一座。記者曾打卡河北、浙江、重慶等地的多座玻璃橋,發現造型、感受基本一致。有的玻璃橋在剛開始時還能看清橋下懸空的山體,有些刺激感,但使用過一段時間后橋面則完全被刮花,與一般橋梁別無二致,驚險刺激也就無從談起。雖然有些橋面會利用5D技術營造碎裂的感覺,但是體驗太多也就產生免疫,不免覺得無聊。
此外,安全也是被吐槽最多的話題。2019年5月1日,游客在四川成都太平鎮游樂場玻璃滑梯游玩時沖出防護設施,造成2人死亡、12人受傷;同年6月5日,游客在廣西平南縣佛子旅游風景區體驗玻璃滑道時撞破護欄,造成1人死亡、6人受傷。就在最近一周內,再次連續發生多起與之相關的安全事故。今年5月23日,浙江紹興酷玩王國游樂設施“摩天飛輪”突發故障,導致10余名乘客倒轉90度懸掛在飛車上,所幸事故并未造成游客傷亡;5月24日,大連棠梨樂游谷景區一名女性游客在體驗網紅橋時從高空墜落,隨后被送醫救治。
“這些低劣又危險的網紅項目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二:創新乏力和監管不足。”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文化和旅游產業研究院副教授吳麗云表示,景區需要有新的產品和項目增加吸引力,而多數景區又缺乏創新能力,因而一旦某地有網紅項目出現,取得良好的市場反響后,景區間的模仿、抄襲便成為常態。另外,對于一些新興項目,因其為新生事物,以往的監管并未涉及,所以容易出現監管漏洞,只能在問題發生后進行事后監管,形成監管真空期,這給行業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亟需各方齊抓共管
吳麗云表示,“天空之鏡”“玻璃橋”“摩天輪”等網紅項目之所以受歡迎,主要是因為迎合了當下年輕人求新、求異、求刺激的需求,景區通過打造或者引入能夠吸引眼球的網紅項目,形成病毒式網絡營銷效果,在給景區帶來引流效應的同時,也能使景區獲得實際的經營收入。同時,近年來,景區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對于一些以觀光為主導的景區來說也急切地需要新項目、新產品的引入,以保持景區的市場吸引力,網紅項目也因此成為很多景區賺快錢的重要手段。情況雖然如此,但這并不意味著游客就需要低端的、毫無安全保障的網紅產品。景區想要贏得口碑,就必須讓自己的產品與游客的需求有效對接,同時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景區的管理力度,將那些不合規的“網紅”產品扼殺在搖籃。
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助理、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洪浦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根據這些規定,滴水源景區存在“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這樣的虛假宣傳的情形,已經構成虛假宣傳,相關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懲處。
同時,他提示,從法律關系上來看,游客購買門票進景區游覽,游客與景區就存在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如果相關部門最終認定景區存在虛假宣傳行為,且游客能夠證明自己購買門票去景區游玩的目的就是為了到景區宣傳的爭議景點參觀和拍照,那么游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撤銷旅游服務合同,同時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要求景區返還已支付的門票錢,并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
“由于法律、法規提供給旅游部門用于管理景區的法律依據極其有限,因此想要管理好旅游行業,特別是旅游景區這類綜合性較強的經營主體,最好的辦法還是多部門齊抓共管,建立一套有效的聯合執法機制,才能對行業亂象標本兼治。”楊洪浦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