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近日,10名游客在福州閩侯十八重溪探險被困山中。接到求救后,當地多支戶外救援隊向山里進發,1個多小時后與被困游客相遇。讓救援人員意外的是,這支戶外隊伍的領隊竟然是“老相識”。去年夏天,這名領隊也因為在山間被困而求助救援隊伍。
這名領隊帶驢友玩“溪降”,時隔一年再度被困并求救,究其原因是其違規探險獲救后,幾乎不需要承擔任何成本。殊不知,驢友任性探險被困,有關部門動用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救援,造成了公共資源很大的浪費。因當地景區無力阻止驢友去未開發區域探險,當地救援隊平均每年就要在十八重溪進行十幾次救援。可見,針對領隊帶驢友兩次遇險獲救,警方不應止于批評教育,除了相關部門必要的處罰,還需要任性驢友分擔救援成本。
2018年9月,依據《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黃山景區向一名被救任性驢友收取了3000多元的救援費。由此,對于一些驢友無視自身安全、無視管理警告的任性探險行為,其救援費用到底該不該由被救驢友承擔,一度引發公眾廣泛討論。
事實上,景區實行有償救援,有法可依。旅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安徽省旅游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違反前款規定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
可見,實行有償救援,體現了救援費用分擔規則,有利于兼顧法律和社會雙重效益。驢友任性探險,必須為公共救援埋單,應成為一種制度常態。換言之,立法對驢友探險進行規范,從源頭上避免驢友的任性探險行為,為生命安全保駕護航,顯得非常迫切。
各地不妨借鑒安徽等地的做法,將組織驢友探險活動寫進地方旅游法規,要求探險活動組織者提前備案,對違規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均要給予處罰;擅自探險遇難者,責任自負;獲救者除承擔救援成本,還需接受處罰。這也是以立法形式,對社會提出警示:探險有風險,驢友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