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第四章對鄉村振興中的精神文明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遺產保護以及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等鄉村文化傳承內容進行專章論述。《草案》首次將文化傳承以法律條文形式寫入鄉村振興戰略,并將其作為鄉村振興的重要路徑。這為鄉村文化遺產保護、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和以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增強競爭力實現鄉村振興指明了方向。
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文化傳承和文化傳承背后的資源保護、開發以及產業發展,對于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總要求具有積極而重要的作用。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提出,保護利用鄉村傳統文化,重塑鄉村文化生態,發展鄉村特色文化產業,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增加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草案》將文化傳承作為重要內容列入,對于以法律手段推進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文化資源保護和文化遺產傳承、推動鄉村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草案》提出,“各級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有助于補齊鄉村文化短板,開展鄉村公共文化活動,滿足農民精神文化需求,提升農民幸福感。鄉村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是鄉村公共文化活動開展的基礎,也是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依托,受鄉村經濟發展程度影響,鄉村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一直落后于城市,成為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制約因素。從全國藝術表演團體的演出場次看,2018年農村演出178.8萬場次,僅占當年藝術表演團體國內演出場次的5.7%,農村文化演出活動遠遠落后于農民群眾追求更高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因此,《草案》的公布,有助于借助法律手段推動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建設的健全和完善,推動鄉村增加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進一步優化農村公共文化環境,豐富鄉村文化生活,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草案》提出,“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傳承和發展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助于以法律形式推動各地加強對鄉村文化遺產的保護,為鄉村振興提供重要的資源基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有效途徑。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鄉村文明的記錄者和傳承者,是鄉村寶貴的文化資源。《草案》的公布,有助于推動鄉村文化遺產在保護傳承的基礎之上,結合時代發展背景和市場消費需求,對文化遺產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提升鄉村文化遺產可持續保護和發展能力,進一步豐富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國民的文化自信。《草案》提出,“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有助于以法律形式保障文化村落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避免過度開發導致的破壞。同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是鄉村發展文化旅游的重要資源基礎和產業發展載體。通過發展文化旅游,在保護好傳統村落的前提下,讓文化村落煥發新的生機,在帶動鄉村居民增收致富的同時,也能將傳統村落及其所代表的歷史文化、民族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等各種優秀傳統文化實現更好的傳播。
《草案》還提出,“發展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產業振興是鄉村振興的基礎,將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納入法律條文,有助于夯實鄉村振興的產業基礎,并以文化和旅游產業帶動鄉村經濟社會發展;有助于督促各地政府加大對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吸引多種力量共同參與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帶動鄉村文化、旅游、體育以及農業、住宿業、手工業、商業、餐飲業、交通業等關聯產業發展。
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在規劃引領的前提下,加速推動鄉村文化產業集聚發展,打造特色文化產業集聚區,充分發揮文化產業的集聚發展和協同發展效應。同時,也要充分發揮產業融合效應,推動文化和旅游、手工業、體育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