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制濫造的“山寨文物”景點不僅會誤導公眾對歷史文物的認知,也會給旅游業健康發展埋下隱患,可謂得不償失,必須堅決遏制
據《瞭望》周刊報道,隨著公眾精神文化需求持續增強,文博熱不斷升溫。一些地方卻趁著這股熱潮打起了文物的“歪主意”。地處南方的巍峨“長城”、不在陜西的“兵馬俑”軍陣……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規模龐大的復建仿建文物。其中不乏粗制濫造、訛傳歷史者借假生財,甚至打著真文物的名號建成景點吸引游客。
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我國留下了眾多底蘊深厚的文物。這些文物不僅是傳播歷史知識、文化知識的重要資源,更是一個民族千百年來所積淀的文化自信和審美品位的體現。
由于文物蘊藏的歷史文化價值能夠帶來可觀經濟效益,近年來,不少地方紛紛推出復建仿建文物景點,以致“山寨文物”在全國不少景區遍地開花,由此引發了如何有效治理“山寨文物”亂象的討論。業內專家認為,這些復建仿建文物缺少文化內涵、資源浪費巨大,還可能因傳播失真信息造成不良文化影響。
不可否認,在保持文物原真性的前提下,通過適度復建仿建將其打造為旅游景點,有助于弘揚我國傳統文化,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但正所謂過猶不及,粗制濫造的“山寨文物”景點必然會因有形無魂傷害文物本體的歷史性、藝術性等。這種不良做法,不僅會誤導公眾對歷史文物的認知,也會給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埋下隱患,可謂得不償失,必須堅決遏制。
不少景區之所以熱衷于照抄、照搬地仿建“山寨文物”景點,以此吸引更多游客,表面上緣于急功近利的扭曲商業價值觀作祟,但在深層次則反映了當前我國對文物的復建仿建缺乏完善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國家文物局發布的《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而文物保護法對此只字未提。從內容來看,該管理辦法的規定較為原則,僅對文物的復制、拓印要求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對是否可以復制、拓印的文物類別沒有依法區分,且對于文物復制、拓印的具體方式也沒有明確界定。
如此不僅導致文物的復建或仿建因沒有嚴格范圍界定而致其難逃“被山寨”的命運,也讓一些景區繞過嚴格的法定審批程序,而以影視城、旅游項目,甚至辦公樓、防火工程等名目仿制仿建文物有機可乘。一些景區能夠輕而易舉地建成“山寨文物”景點,其根源正在于此,凸顯了對文物復建仿建依法規范的緊迫性。
在法理邏輯上,文物外觀一般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屬性,隨意對這類文物進行外觀方面的復建或仿建,是對文物外觀權擁有者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遺憾的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文物被隨意復建或仿建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約束。法律紅線的缺失,不僅導致“山寨文物”景點在國內泛濫成災,也使得一些“山寨文物”違反《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造成不良文化影響。2016年4月2日,河北省石家莊“山寨”埃及的“獅身人面像”建筑被拆除。該建筑曾備受爭議,并遭到埃及文物部門投訴。
“法者,治之端也。”面對“山寨文物”景點屢禁不止的亂象,對其劃出法律紅線顯然已是當務之急。
對此,立法機關、文物主管部門要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或出臺相關實施細則、規章等形式,明確文物復建仿建的主體、范圍、種類、標準和形式,從而以細致、可操作且具有硬約束的法律細則,解決文物復建仿建執法中遇到的現實問題。與此同時,要通過修法或出臺規定等形式,把文物的外觀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建立起文物外觀仿制授權機制,健全相關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此保護文物的原真性。
唯有劃出法律紅線,“山寨文物”景點亂象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張智全)